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编辑: 时间:2014-10-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民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经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非在编在岗人员可选派代表列席学校教代会。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校内工作调动,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爱岗敬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具有骨干和表率作用;

(三)作风端正、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大局观,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善于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校情民意,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因不正常履行代表职责、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四)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等。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各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各1名,指定秘书1名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报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产生。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建代表团,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特邀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培训教职工代表,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四) 负责指导二级教职工大会开展工作。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学校教代会代表广泛征集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重要方式,也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  凡是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均可列为提案。教代会代表提案范围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等方面的事项;

(二)有关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四)有关学校后勤、财务、教职工福利以及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事项;

(五)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以下内容不应作为代表提案提出: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属于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事项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代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位代表提出、两位或两位以上代表附议,每位代表的提案数不限。提案人应当广泛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提案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提案人应当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八条  代表提案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同意后,方可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按一般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提案,并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情况。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代表提案后的一个月内,应对提案内容认真研究,并给予如实答复。有关职能部门答复意见必须呈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形成正式书面答复。正式书面答复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登记备案后转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回复提案人或提案单位。

第三十条  提案人或提案单位对提案书面答复有不同意见,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二级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二级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参照学校教代会制度。

三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一般届期为五年。

三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二级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三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基本设施建设与调配、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相关的聘任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推荐和评议单位领导干部

(五)讨论单位党政与部门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教代会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部门工会主席为主席团正副团长,主席团组成由各学院(部门)自定。部门工会为二级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部门应当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十九  各学院、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或修订二级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生效后,原《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和《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